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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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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类型
一般业务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水务局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六条; 2、《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七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前,到镇(街)服务中心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市区范围内还需报市水务局同意。 (二)申请条件: 1、排水管网和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市政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2、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3、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4、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5、承担排水管网设计、施工的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 (二)排水管网总平面图(1:500)、接驳管网图、排放口专用检测井设计图(含电子文档,图纸须有出图专用章); (三)排水管道施工影响地下工程管线的,须提供地下综合管线物探资料(含电子文档); (四)施工方案(含施工组织计划、人员设备投入、文明安全施工等); (五)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文件(须加盖公章); (六)市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影响道路交通的,须经交警部门同意; (七)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 九、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属地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出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备案申请,并提交材料,市区范围内还需报市水务局同意。符合条件的,市区范围内由市水务局发出《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施工备案证》,市区范围外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发出《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施工备案证》。申请单位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施工备案证》后,应按要求组织施工。 (二)工程竣工后,必须到备案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格:),经验收合格后,由备案单位发出《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三)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当在《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发出后一个月内,将备案资料送市水务局。
() 十一、办理数量规定要求 无限制 十二、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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